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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何 减 少 门 球 场 上 无 谓 矛 盾 与 纷 争
对门球场上的判罚,出现一些矛盾与争论,这原本是一件正常的事。
任何比赛、任何人又都必须绝对服从裁判员的判罚,这是保证比赛能够正常进行的最基本的一条。
为什么其他比赛,对裁判员判罚的矛盾与纷争会比较少?而门球运动对于裁判员的判罚,出现矛盾与纷争的频率会如此之多呢?
其他运动,特别是竞争激烈、运动员体能消耗大的项目,是否犯规、非法获利?这将直接影响比赛正常、有序进行。
裁判员对于此类犯规,采取认真观察、及时宣判,进行有力打击的果断行为。运动员不敢不服。即使有不服现象出现,裁判员有出示黄牌、红牌警告的权利。所以天下不会大乱。
有些运动对裁判员判罚有异议,有异议方、可以向裁判员提出挑战。然后采取现场录像回放的高科技办法,进行确认。平静的化解、消除矛盾与纷争。
门球运动虽然有其独特的运动特点,但是如果采取一些积极措施,努力减少现在在比赛中出现较多矛盾与纷争的局面,应该也是可以做到的。
例如:
一、球是压线、还是出界?球是压球门线、还是过门?
此类问题的出现、与裁判员的认定真伪极其相关。
出现矛盾与纷争的特点:往往是裁判员的认定、与事实的结果却发生本质上的误差。
运动员、教练员理解不了。认为:结果完全不是裁判员判定、认定得哪样?
如何解决?
对于一些容易引起矛盾与纷争的判罚,真伪?是非?如何进行公证、准确、简明的判罚与裁决?
建议:以现场停稳的客观事实作为判罚、裁决的依据。
理由:门球场不平,既然是客观存在的一个普遍事实。那么击球员、裁判员、以及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都应该尊重这一客观现实。
说明:击球员有充分利用地形、地貌的权利。
不熟悉地形,球滚出了界外无怨!球虽然出界了,停稳时,地形的帮助、球又滚回到了界内,许多人也应该无悔!
这正如:
1、进门原打不成双杆球,地形的帮助、却打成了。
你能有任何理由,去否定双杆球的真实存在吗?不能。
2、进门原来可以得分。不想、球过门后,倒回、却停在球门线上。
裁判员:判过门得分,对方球员们会有想法。裁判员:判未过门得分,击球员会有意见。
力争判与不判,只能是一方获利。利益驱使、经常会使得双方都不想让。闹得不可开交。
修改:以事实为准绳的判罚原则以后,相信比赛的双方再也不会有任何意见。
3、球在边线附近移动,移动有轻微出界现象、即刻又滚回到场内或停稳时又倒回、压在边线上。
裁判员:判球出界。根本不可能及时看不到实情的击球员与队友们会有意见。裁判员:判球未出界。了解实情的对方球员们,更会提出抗议。结果:是互不相让。瞎子摸象,自然都说自己是对的。
规则如果修改以后,相信再也不会出现瞎子摸象现象。裁判员们也一定会乐于执行。
二、闪击犯规的判罚。
现在对于闪击犯规的判罚,经常会出现被闪击的球移动是否有效的处理问题上,产生不同意见。
有一些观点认为:出现闪击双飞现象时,被闪击移动的球,移动无效。必须放回被闪击时被放的位置。
理由是:自球与他球是同时离开了脚。所以他球必须拿回来,放在被闪击时、被放的位置。
建议:闪击即使出现双飞现象,他球移动一律视为有效。
理由:闪击即使出现双飞犯规现象时,他球与自球离开脚的时间,还是有先后之分。一旦他球离开自球即刻之时,自球应该还没有完全脱离开脚的控制。即使自球脱离脚的控制,还应该有一个极短的移动过程。
所以说:他球在离开自球的那一刻时,自球还有一个快速移动、未完全脱离脚这么一个短暂过程。此时击球员并没有犯闪击犯规。只是后面自球快速离开脚,才犯闪击犯规。所以他球移动,应该视为有效。
三、呼号问题。
我认为:呼号有两种本质不同的呼号。
1、准确呼号:球场上出现死球、经宣判以后,裁判员立即呼号,才是准确呼号。
比如:自球出界、撞中柱得分、犯规,也包括:自球移动静止后、无续击权。
准确呼号缺点:裁判员呼号是要占用有效比赛时间。
2、及时呼号:即提前于准确呼号、各种不同呼号的代名词。
及时呼号,为什么会提倡?
不可否认,及时呼号也有他特定的好处:即可以节约裁判员由于呼号用时所占用的有效比赛时间。
但是纵观提倡及时呼号执行的现实,经常也会出现、存在两方面致命的缺点与问题。
(1)不恰当地认定: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,就肆意呼号。
比较多的出现在:球出界,不进行及时宣判,就错误的认定: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,而提前呼号。
(2)在比赛结束锣声敲响之前(包括:同时)就提前呼号。紧接着比赛结束锣声敲响,在后攻方队员尚未完成击球后,存在被提前呼号的击球员,是否有击球权的问题?
按照门球竞赛规则比赛结束程序:比赛结束锣声一经敲响,后攻方队员完成击球后,比赛结束。
提前呼号也好、同时呼号也罢!这两种呼号均属于提前呼号行为,他们均不符合呼号、具有击球权的相关法律效应。
建议:比赛结束锣声敲响,比赛法定程序一经结束,提前呼号或与比赛时间终了同步,这些呼号行为,都是一种提前呼号行为。都是有违比赛法定结束程序的行为。都应该属于:呼号失当、无效行为,被呼号的击球员不应该具有法定的击球权。
对于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一书第13页
四、比赛结束
1、比赛时间到,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:
(1)
(2)
(3)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,呼号有效。
对于这第三点:本人持有不同意见与看法。
本人认为:即使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,此时、只要法定比赛结束程序尚未结束,待法定比赛结束程序完成之后,就是比赛结束之时。就不应该再产生任何新的提前呼号击球员的击球权。
说明:提前呼号,只是节约裁判员用时的一种权宜之计,提前呼号只能在不违反法律条款的范围内执行。超越法律条款的运用,并不具备法律保护特权。
提前呼号一旦与执法发生矛盾,提前呼号应该绝对服从法律条款与法律解释。
经过以上一些简单的改进工作,可以免去门球比赛过程中许多无谓的矛盾与纷争。
可以说是:易于学习、易于理解、易于执行。
更可贵的是:对于裁判员的执法,可以避免人为偏向的猜忌;了却裁判员现场复杂状况的区分;减少关键时刻发生比赛结果胜负变迁的重大矛盾。
修改以后的有关内容与条款,可以达到人人明白、人人可以监督执行。不需要再遇到相关问题时、网友们就迫切希望得到有关专家们解释的许多无谓的烦恼。
一劳永逸之举,再会产生什么新的问题?可以再进行研究与探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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