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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则是怎么说的?
门球运动看问题、说事,必须依照规则条款作为依据。
击球员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移动,叫做有效移动。
有效移动的球、虽然中间出界、但是有效移动并未停止,经继续有效移动后最终静止时停在界内。
该球规则应该是怎样判定?
1、中间出界以后的移动,哪里有明文规定是无效移动?
在门球竞赛规则中,是绝对找不到此依据。
说明球的有效移动是一个全过程。
2、既然球的有效移动是一个全过程,那么球有效移动静止时的终点,也必然包括在有效移动全过程中。
3、球有效移动全过程的终点、停止在界内。规则应该认定该球就是界内球。
4、持界外球观点的人,有是依据规则什么规定昵?
个人观点与看法,不外乎出自规则中事似而非的以下两点内容内容。
(1)是对“界外球”论述的曲解。
界外球:指球移动出界或犯规等被裁判员放置在界外的球。
说明:球出界,应该是指球经有效移动、静止时最终出界。
球经有效移动、静止时最终没有出界。能判球出界吗?这样判:是公然违背有效移动定义的行为。
(2)是对“及时宣判”的错误解读。
“及时宣判”法律、合理、准确的解释应该是:正确的结果、结论出来以后、进行准确、实质性的及时宣判。
仅仅依据表面现象、而并非是最终准确、实质性的结果、结论来进行宣判,能不出错吗?
我依据规则条文理解:
界内球、界外球的判定,必须依据规则中的两点内容,来进行综合、全面、准确的判断。
1、必须符合有效移动的定义。
不能曲解、分离、割裂、断章取义的解释有效移动的定义。
2、静止时停在界内。
经有效移动、最终静止时停在界内的球,肆意解读、判定是界外球的做法,是缺乏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正确决断本领。
门球运动现在有一种现象:叫做从众、习惯成自然趋势。
在门球竞赛规则中一些并不严谨、值得不断探讨、研究、改进的地方,缺乏一种学术研究、探讨的氛围。
有效移动、不静止,还能叫有效移动吗?
这种现象的出现,只能被叫做是:击球员合法击球使球产生的移动,只能是部分有效。部分移动、是没有效。
真要这么判定,对于门球竞赛规则中有效移动的定义,必须进行修订。必须交代、指明清楚:有效移动是存在特定、允许的运行状态的。——这是目前在有效移动定义中所没有、而现在又是被大家广泛执行的内容。
对此内容、提出疑义、提出商榷,难道没有必要吗?
错的东西、大家都按照错的内容去执行,大家从此也就一致、正确了。这也是一种认识逻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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